保定南市区检察院起诉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4月24日,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南市区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公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田某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至2013年8月期间,利用互联网浏览贴吧找到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卖家,通过转账的方式,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咨询过哪些产品等,然后根据购买来的个人信息,打电话推销保健品、收藏品等,非法获利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田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依法向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记者刘彬 通讯员于彦广徐芸)
|
关键词:检察院,公民,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