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偷运费酸倾倒至大城县 污染环境被判刑
长城网廊坊10月24日电(刘振山 李赟)10月23日,廊坊市大城县法院对一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废硫酸液,造成环境污染案件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沧州河间市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废硫酸。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从该厂将部分废硫酸液运至大城县西留各庄某公司西侧大坑旁边,将一部分废硫酸排放到该大坑内。该公司员工发现后,及时制止了二人的排放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鉴定,张某和李某所排放的废硫酸液呈强酸性,ph值为1,硫酸根离子浓度约为0.8g/ml。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排放废硫酸液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处置属于有毒物质的废硫酸液,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关键词:污染,环境,硫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