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实现“同票同权”
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新华社记者就此次选举法修改的亮点采访了权威法学专家。 城乡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 韩大元说:“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确保“一线”代表数量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说:“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莫纪宏指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等? 规范投票形式完善“细节”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韩大元说:“这样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袁达毅说:“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细化选举机构“六大”职责 草案还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进一步细化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暂不规定农民工工作地参选问题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全国人大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韩大元说,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切实按照法律办事,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FP图 |
关键词:城乡,同票,同权 |